核定财产原值 买卖虚拟货币要交税
虚拟货币交易再次受到关注。1月8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日前在公众号发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常见误区》一文,其中指出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引发业内热议。
尽管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在境内被严厉叫停,但从北京商报记者过往的实际调查来看,仍有大量个人用户参与其中。在分析人士看来,在过往的监管动作中,境内监管部门虽然否认了虚拟货币的法币属性,但并没有否认虚拟货币的财产或商品属性,按照我国现有税法,对炒币所得具备税款征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炒币收税具备正当性
根据前述文章内容,《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以下简称《批复》)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商报记者查询发现,《批复》原文中还提到,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不过,《批复》自2008年10月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实施抄送分发,彼时“虚拟货币”多指互联网平台中购买虚拟商品、虚拟服务的媒介物,例如各网络游戏平台的游戏币等。随着2009年初比特币问世,这类公用型虚拟货币数量不断增加,“虚拟货币”概念也更为宽泛。
正是由于二者产生的时间差异,也有观点提出《批复》中涉及的虚拟货币能否等同于比特币等公用型虚拟货币仍有待商榷。针对这一情况,北京商报记者进行了进一步采访。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律师刘红林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从税法上而言,中国对于炒币所得有进行税款征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虽然游戏币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有天壤之别,但目前它们在法律定性上别无二致。因此,个人交易虚拟货币的所得可以参照《批复》进行纳税。
刘红林进一步解释道,在过往的监管动作中,境内监管部门虽然否认了虚拟货币的法币属性,但并没有否认虚拟货币的财产或商品属性。既然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那么我国现有税法对于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就可以征税。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炒币所得税务上可能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同样提到,从税法角度来看,炒币征税逻辑上并没有太大问题,炒币所得归入财产转让也很合理。只是在境内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后,炒币转入隐秘线下,当前执行相关税法政策存在难度。
征税流程尚需明确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讨论也并非虚拟货币交易交税问题首次受到关注,在过往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中,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虚拟财产征税问题已经被多次提及。
其中,在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旗下中国税务报便曾刊登文章《防范虚拟货币带来的税收风险》,我国应完善相关财产申报登记机制,对持有大量虚拟货币的用户进行实名登记与动态追踪。在罚没收缴、重组并购、破产清算等司法领域,要对虚拟货币的处置方式予以明确,避免国家税款流失。
“我也注意到了这一消息,币友们讨论的热度很高,毕竟炒币征税与用户的关联度比较高。”1月8日,币圈用户许阳(化名)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提到。
许阳直言,即便是2021年监管再次提示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但早前使用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未受影响。关于炒币征税的情况,在币圈中不算新鲜事,只是一直未进行有效执行。“如果真的要收税我也愿意,只是在计算方式等实操方面还需要完善,让用户有更严格的执行参考标准。”许阳补充道。
另有区块链研究人员指出,早前《通知》内容中多强调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展业和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风险,个人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效力仍有争议,《通知》只提到“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对于炒币征税的政策,市场也处于观望状态。
盘和林表示,首先要明确个人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在境内的性质,如果完全禁止,在属地原则下便不涉及交税,否则便需要对具体交易场景进行完善定税。
在刘红林看来,税务部门想要针对虚拟货币交易收税,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政策问题并不少,其中征税合法性依据、征税金额标准等尚需明确。另一方面,基于虚拟货币交易的特殊性,投资收益是按照币本位还是按照法币本位计量也需明确,如果以币换算为等价人民币来征税,便存在变相为虚拟货币定价的擦边球式风险。
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纷纷扰扰的讨论中,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已将原刊发文章删除,截至发稿已经无法查看。
在关于炒币征税的讨论中,也有币圈拥趸认为这是“炒币合法化”的信号。但另有法律人士指出,前述文章只是上海税务部门一篇普普通通的科普推文,目的在于让市民朋友们增长税务知识,包括非常规、比较离奇的税务知识,不应过度解读政策风向。
在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3)》中,对于加密资产给出了定义——加密资产是指主要依赖于密码学、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开发运营的私营部门数字资产,创造了新的资产形态和业务模式。加密资产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未受到与其业务实质相适应的监管,因而表现出金融和数字技术双重风险。同时,我国较早就已对加密资产领域相关风险开展清理整顿。
需要明确的是,炒作虚拟货币的风险也并不会因为合法收税而有所降低。盘和林认为,境内用户不应该抱有侥幸心理,尽量远离这类高风险的投机活动。
刘红林则建议,未雨绸缪,币圈用户先行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不会有错。但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繁多且复杂,再加虚拟货币转让所得的计算也尚未形成定论。因此,个人若涉及虚拟货币转让所得,建议提前与专业人士沟通,提前做好规划。避免因发生纳税事项时未及时申报或者在多地形成纳税义务,导致未及时缴税或需重复缴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北京商报记者 廖蒙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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