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年前,英国当时的最高法院(House of Lords)审结了一起破产清偿上诉案。全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所罗门先生个人是否要为其控制的公司的破产债务承担无限赔偿责任。一个最初看似仅仅关乎所罗门先生一人得失的案件,由于判决书中阐述的一项法律原则,使得该案在日后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该原则影响之广泛和深远,即使到了今天,任何一个正在从事或打算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都应该对其内容有所了解,并学会正确运用,以便预先在自己的商业活动和自己的资产之间建起一道防火墙。否则,一旦经商失利,生意破产,你的全部身家包括住房均将处于危险之中。
那么,这一原则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呢?让我们通过案例故事找到答案。
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早在19世纪中叶就已经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公司股东经商失败的风险以认缴的公司股份为限。公司经营失败产生亏损,无论亏损如何巨大,都不会危及股东们已认购的股份之外的资产。虽然英国议会当年通过这些公司法律时,其主要目的是为需要众多股东参与的大型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支持,但成立公司的好处很快就被中小企业的业主发现,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的控制人开始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
阿伦·所罗门先生是英国的一位鞋匠,三十年的打拼,他的皮革制靴生意已经从一间手工作坊发展成颇具规模的一间工厂,但其生意的性质依然是个体经营商户。所罗门先生是生意的所有者,如果生意出现任何闪失,所罗门先生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身家承担无限责任。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风险也在累加。他决定注册成立一间公司来规避经营失败的风险。
1892年7月28日,所罗门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公司有7名股东,分别是所罗门先生、所罗门太太、两人的已成年的5个子女。每人认购一股,每股1英镑。所罗门先生及其两个大儿子出任公司董事。公司成立后,决定出资购买所罗门先生的皮革制靴生意。该生意作价3万9千英镑,交易款项的支付通过公司向所罗门先生支付9千英镑现金,向其定向增发2万股每股1英镑的股份和向其发行1万英镑的公司债券来实现。公司发行的债券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了抵押登记。所罗门公司以公司资产作为抵押为该债券提供了担保。交易完成之后,所罗门先生在公司发行的20007股股票中,拥有20001股,他的太太和5个子女每人各拥有1股。所罗门先生收到的9千英镑现金并没有完全放入自己的口袋,其中8千英镑用于向原材料供应商们支付他们赊销给所罗门先生的制靴材料的货款。
公司刚成立时,英国的制鞋行业还是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所罗门先生憧憬着再干几年,就可以把股份分给长大的孩子们,自己就可以光荣退休了。哪曾想,不到两年,英国的制鞋行业开始走下坡路,市场上需求不旺,导致公司收入减少。雪上加霜的是,作为所罗门公司主要收入来源的政府机构的皮靴订单又被其他几家公司抢走瓜分了。
一方面,所罗门公司卖不出去的皮靴塞满了公司的仓库;另一方面,原材料供应商和公司员工又在等待支付货款和工资,所罗门公司的现金很快就入不敷出了。为防止资金链断裂,所罗门夫妇把自己的积蓄投了进去,但萧条还在持续。所罗门先生又请求一位叫布罗德的先生向所罗门公司借款5千英镑,以所罗门公司发行的债券做抵押。发行给布德罗先生的债券的抵押顺序排在了所罗门先生自己的债券之前。然而,这一临时的纾困之举反而加速了所罗门公司的灭亡。因为所罗门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利息,布罗德先生马上派人接管了公司,依法冻结并强制出售了公司的资产。拍卖所得扣除各种拍卖费用后为6千英镑,足以偿还布德罗先生的5千英镑抵押借款。剩下的1千英镑布德罗先生指定的接管人员将其交给了所罗门先生,因为所罗门先生的1万英镑抵押债券排在了抵押顺序的第二位。此时,对所罗门公司拥有7733英镑债权的原材料供应商们被完全晾在一边无人管了。由于他们都是将原材料无抵押地赊销给所罗门公司的,允许所罗门公司在60天或90天内支付货款,但因为没有抵押,所以他们债权的清偿顺序就排在了公司抵押债券之后,现在。所罗门先生的1万英镑抵押债券也只收回了1千英镑,供应商们就更连一个便士也拿不回来了。
供应商们不甘心就此放弃债权,为讨回欠款,他们依法任命了所罗门公司的破产清算人。破产清算人代表所有无抵押债权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状告所罗门先生欺诈,要求认定所罗门公司的成立是一个骗局。他们认为:
首先,所罗门先生欺骗了政府。因为当时的英国法律规定,成立公司必须至少有7名股东联合发起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字。但有证据表明所罗门先生的太太、女儿和四个儿子每人手里的一股股票都是替所罗门先生代持的,因此所罗门公司实际上是一人公司,违反当时的公司法。
其次,所罗门先生欺骗了所罗门公司。所罗门先生将其生意的出售价格定为3万9千英镑,远远超出了其生意的实际价值。根据英国1878 年的一个判例确立的原则,人们注册了一个公司然后又通过公司购买他们自己持有的财产时,这些人对公司承担一种诚信义务,即必须忠实地告知公司其打算出售的财产的真实情况,以便公司可以在了解全部情况后做出是否购买的理性决定。
再次,所罗门先生欺骗了所有原材料供应商。因为其不但向所有原材料供应商隐瞒了所罗门公司实际上是由他一人独有的事实,而且还没有披露公司有1万5千英镑抵押债券的事实。
为此,破产清算人要求法院认定公司注册无效,因而发行的公司抵押债券也无效,故布德罗先生不应优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借款的全额偿还,而是应该与其他无抵押债权人一样按比例从拍卖所得的6千英镑中得到部分偿还。不足部分,由法院判令所罗门先生用个人资产负责偿还。
官司打到英国的最高法院时,已经是第三审了。第一审法院部分否定又部分肯定了破产清算人的诉讼理由,认为布罗德先生作为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抵押债券应该认定为合法有效,所以其借款应该从拍卖所得中优先受偿,但所罗门公司确实是因所罗门先生的欺诈而设立。一审法官认为所罗门公司实际上是所罗门先生个体生意的一个幌子,一个别名,其设立目的就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掩护逃避债务,其所作所为违反了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所以,所罗门先生应该为所罗门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一审法院判令所罗门先生交出公司资产拍卖后得到的1千英镑,再用个人资产偿付全体原材料供应商的所有欠款。
一审判决送达后,所罗门先生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推翻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所罗门公司的成立合法,认定拍卖所剩1千英镑应该归其所有,认定其无需为所罗门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但二审法院在审理之后,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驳回了所罗门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
虽然两级法院均判决所罗门先生败诉,所罗门先生并没有气馁,他又向英国最高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要求最高法院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院受理上诉之后,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终于下达了终审判决书。
在终审判决书中,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对破产清算人的起诉理由和下面两级法院法官的判决理由进行了梳理,逐项对以下问题发表了他们的看法:
1. 所罗门先生是否欺骗了政府?所罗门公司的成立是否违反了当时的公司法?
一审法院的法官认为所罗门先生通过妻子儿女为其代持股份从而满足英国公司法要求的最低股东数量,是在钻法律的空子,违背了立法者的本意,因此这是一种欺骗。但最高法院的法官们认为,尽管英国公司法要求成立公司必须至少有7名股东联合发起,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这7人之间必须不能有亲属关系,也没有规定股份不能代持。法律没有禁止的东西,法官不能通过臆测所谓立法者的本意而加以禁止。因为一旦禁止,就相当于法官修改了法律。而修改法律是一种制定法律的行为,这种权力应该由议会行使。法官的责任是解释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因此,所罗门先生借用6个家庭成员之名成立所罗门公司的行为没有违反公司法,因此也不构成欺骗政府。
2. 所罗门先生是否欺骗了所罗门公司?
公司是由股东构成的。如果一部分股东知道所罗门先生生意的真实情况而另一部分股东不知道,那么所罗门先生高价出售生意给公司的行为就是欺骗。但现在公司的每一名股东都知道所罗门先生生意的真实状况。在这种情况下,欺骗无从谈起。
3. 所罗门先生是否欺骗了所有原材料供应商?
当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惨淡时,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司或其股东有义务警示社会大众 –“跟我们做生意要小心了。如果你们要向我们赊货,可能要冒收不到货款的风险”。但是,法律提供了很多保护债权人的措施,比如公司要登记才能合法成立,每一位股东认购公司股份的数量及金额要登记,公司发行的抵押债券要登记。债权人通过查询这些登记信息就可以了解公司的情况。如果对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疑虑,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使自己变成有抵押债权人。如果一个债权人不愿意费点力气去利用法律提供的手段查明情况保护自己,那他只能承担自己懒惰的后果,而不能指责公司或股东欺骗了他。
4. 所罗门先生成立所罗门公司的目的就是用有限责任公司为工具开展经营活动,规避其个人要承担的无限责任,这么做违法吗?
最高法院法官们认为这么做并不违法。因为公司法存在本身就是允许股东通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将个人经商的无限责任转变为公司经商的有限责任。公司一经注册成立,就成为了一个独立于股东之外的经济实体。这个实体从出生之日(即注册之日)就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可以马上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尽管公司成立以后,原来生意的一切方面看上去可能都没有变化,干活的人没有变,管事的人没有变,受益的人也没有变,但已经成为股东的原个体经营者的责任变了,除非他们是在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才想起来通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来逃避债务,否则他们对公司的经营亏损不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本案的事实是,所罗门先生的生意在公司成立之时,运营一切正常,生意的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资产净值是正数。所以,所罗门先生不是在其个体生意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才注册成立公司的,因此他个人无需对所罗门公司其后的经营亏损承担责任。
5. 所罗门先生实际上成立了一个一人公司,然后又向自己的公司提供借款,以公司发行的抵押债券做担保,导致公司破产时他的借款要优先偿还,偿还顺位高于所有无抵押债权人,这么做违法吗?
最高法院的法官们认为这么做也不违法。因为公司法允许公司对外发行抵押债券,而且公司一经注册就已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股东是一个经济实体,公司是另一个经济实体。公司法没有禁止公司向自己的股东发行抵押债券,所以,所罗门公司向所罗门先生发行抵押债券获取借款完全不违反公司法。既然他个人借给公司的1万英镑有公司债券做抵押,那么公司资产拍卖所得偿还布罗德先生债务之后剩余的1千英镑就应该全部用来归还所罗门先生对公司的抵押借款。
基于以上的分析,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最后一致同意破产清算人的诉讼理由和下面两级法院的判决理由均站不住脚,故决定撤销下面两级法院的判决,判令支持所罗门先生的所有上诉请求。
此案的判决结果一经公布,判决书中阐明的 “公司一旦依法注册成立,就成为完全独立于股东之外的经济实体。即使是只有一个股东的一人公司,股东和公司之间也是人格和资产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这一原则得以正式确立。由于本案是英国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且判决中提出的这一法律原则得到了当时英国最高法院在任的全体六位法官在判决书中一致的认可和支持,因此一百多年来,这一原则取得了难以撼动的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影响所及,世界各国纷纷开始允许注册成立一人公司,让中小企业业主们可以选择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从而可以在经商者的个人资产和经商资产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甚至还可以通过个人向公司提供抵押借款的形式保护经商者投入到经济活动中的个人资产。各国政府允许注册成立一人公司的目的无外乎是鼓励更多的个人没有后顾之忧地投身商海,繁荣经济,造福社会。
澳洲是一个直接继承了英国法律传统的国家。所罗门案确定的上述法律原则是澳洲公司法的核心原则。澳洲现行公司法对成立有限责任公司(Proprietary Company)的最低股东数量、发行股票的最低数量和每股股票的最低面值都没有限制性规定,所以理论上任何个人可以在澳洲注册成立股东只有一人、发行股票只有一股、股票面值只有一分钱的有限责任公司。
移民来到澳洲,已经开始或打算开始投身商海的华人朋友,不管你从事的是哪一类经营活动,了解所罗门先生如何利用公司及抵押债券保护自己和家庭资产的安全,相信会有助于您提升自己的资产保护意识,学会聪明地安排自己的资产保护计划。但这样的计划必须提早安排并实施。等到资不抵债,债主快登门时才想起资产保护,法律就不会站在你这一边了。另一方面,如果您是提供货物或提供借贷资金的一方,了解本案中布罗德先生如何利用抵押完整地保护了自己的资金安全,而没有事先安排抵押就轻率供货的原材料供应商们如何血本无归,同样会有助于您提升自己的资产安全意识。法律提供了多种可以保护供货商和放款人货物与资金安全的抵押手段,但抵押必须提前就位,否则,法律也不会保护你。
说几句题外话:本案争议的金额,即所罗门先生要求留下的1千英镑和供应商们要求偿还的7733英镑,换算成今天的购买力值多少钱呢?根据英国国家统计局的物价指数换算,1894年本案发生时1英镑的购买力相当于2019年的129英镑。那么,当时的1千英镑等于现在的12万9千英镑,而当时的7733英镑约等于现在的100万英镑。
后记:为突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文将最高法院法官们对案情的分析和对如何适用法律的分析都进行了简化处理。有兴趣了解法官判词全貌的读者可以直接阅读英国最高法院1897年判决书的原文:Salomon v Salomon & Co Ltd [1897] AC22 https://www.bailii.org/cgi-bin/format.cgi?doc=/uk/cases/UKHL/1896/1.html&query=(salomon)+AND+(v)+AND+(salo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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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来说澳法